前幾週稍認真地看了一下 Freedom House: Freedom on the net report 自 2011 年開始推動的網路自由報告 - Freedom on the net report研究。這份全球性的研究當中(2017年有 65 個國家),聽說因計畫的資源經費有限,一直並未把台灣放入其中。稍簡單介紹 Freedom on the net 研究方法,是透過三大面向:阻礙接取近用網路的程度、對網路內容限制、侵害用戶權利,各自發展出5~8項的問題清單檢查表,委由某位此領域的學者或 NGO 來進行初步個別國家情況評分,再由 Freedom House 顧問團與撰寫者討論修正,期以將各國列評比標準的尺度能盡量接近一致,再進行其量性與質化的分析後確認最後的定稿。想當然耳,共用問題清單與標準化評分方式的目的仍在於進行國別之間的分數表現比較,所以除了接收查看此份研究所指揭示的分數結果,最好還能觀察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擬列,其背後代表了何種價值與意識形態,故就把它的問題給翻了中文,或許留待未來有天能派上用場。平心而論,Freedom on the net report 評分標的當為某國的網路基礎設施程度、該國政府對網路管制的態度與手段。除了國家「公權力」對於網路自由的指染、近來跨國巨型集中的私人網路企業對於網路自由與數位權利影響的關注與討論也越來越多,故可搭配Ranking digital rights 等研究一併參考。
A.接取的障礙(25):評估網路近用的基礎設施和經濟障礙; 政府是否封鎖特定應用或技術; 網際網路和行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規範和所有權控制狀況。
- 基礎設施限制如何影響了網際網路和其他ICT的使用? (0-6分)
- 脆弱的基礎設施(電力,電信等)限制了公民在家和工作場所使用網際網路的能力?
- 在網咖、圖書館、學校和其他場所,公眾是否可輕易地上網?
- 網路和行動電話業普及方便程度(包括數據連接或衛星連線)
- 農村與城市或其他偏僻地區的網路和行動電話普及率和近用狀況是否有顯著差異?
- 替代接撥,寬頻服務是否已廣泛應用?
- 網路和其他資訊通訊科技是否過於昂貴或無法觸及到某些人口? (0-3分)
- 若是由國家決定網路連線價格,其定價是否過高?
- 財務限制,如電話/互聯網的高成本或對其徵收高額稅金,是否造成網路連線對大部分人口而言過於昂貴?
- 低識字率(語言能力和「數位素養」)是否限制公民使用網路的技能?
- 網路的滲透使用,是否因性別、種族或經濟社會分歧,而存在顯著差異?
- 常用的軟體、新聞和其他線上資訊使用本國語言的程度?
- 政府是否會限制 ICT 連線或封鎖特定社交媒體和通訊應用程式(永久或某特定事件期間)?(0-6分)
- 政府是否限制連線服務商的寬頻量上限?
- 政府是否透過對互聯網基礎設施(路由器,交換機等)的控制,持續或在特定時間內限制網路使用?
- 政府是否以某種方式集中電信基礎設施,以利於控制內容和監控?
- 政府是否封鎖某些網路協定與即時、通訊工具(如 VoIP、即時消息、簡訊傳遞等),特別是那些非設立於本國的網路服務(例如 Skype,WhatsApp等)?
- 政府是否持續或在特定期間封鎖一些訊息共享或線上社群(視頻共享、社交網站、評論功能,部落格平台等)的網路協定、社交媒體和通訊應用軟體?
- 是否應用某些工具來阻止用戶躲避線上過濾器和審查?
- 現有各式提供數位科技近用的企業實體,是否面臨任何法律,監管或經濟障礙? (0-6分) 下列供應商各自獨立評分 : 1A. 網路連線服務供應商(ISP)和其他網路骨供應商(0-2分); 1B. 公眾可使用的網咖和其他提供上網路務的實體(0-2分); 1C. 手機行動收數據公司(0-2分)
- 連線服務供應商是否存有合法或事實上的壟斷,或者用戶可否自由地選擇網路連線服務商,如民營私有企業?
- 能否合法地建立私人接取供應,還是國家對供應商實施了廣泛的法律或監管控制?
- 申請註冊成為網路連線服務供應商的手續是否過於繁重(即官僚主義的“繁文縟節”),或者會以黨派或偏見為由予以批准或拒絕?
- 國家是否對網路連線服務供應商的成立和運營收取過高費用?
- 國家監管機構如何促進數位科技以自由、公平和獨立的方式運作? (0-4分)
- 有無明確的法律來保障網路與 ICT 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使其不受政治或商業干擾?
- 監管機構成員的任命過程是否透明,適切地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
- 監管機構所做的決定,特別是關於通信技術者,被認為是公平和非政治性,且會慎重參考社會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 連線服務供應商和其他網路相關組織是否允許或被鼓勵建立自律監管機制?
- 政府機構在國家層次的數位資源分配(如域名或IP地址),是否會造成訪問障礙,或其分配存在不公平和歧視?
- B. 內容限制(35):網站的過濾和屏蔽; 其他形式的審查和自我審查; 內容操控; 網路新聞媒體的多樣性; 和數位媒體在社會和政治活動的應用狀況。
- 國家或其他行為者如何地屏蔽或過濾網路和其他ICT內容,特別關於政治和社會問題? (0-6分)
- 是否對網站、網頁、部落格或資料中心實施明確的屏蔽過濾,特別是政治和社會相關議題的內容?
- 是否對手機傳輸的訊息或其他內容進行過濾?
- 國家當局是否刻意阻止或過濾國內人權侵犯、政府腐敗和生活水平低劣等訊息和觀點,攔截其透過電子郵件或簡訊等網路傳輸途徑放送到國外?
- 是否採用深度封包檢查( deep-packet inspection )等方法,來防止用戶訪問某些內容或欄截改變通信內容,特別事關政治和社會話題?
- 國家透過何種法律、行政措施或其他手段來強制刪除特定內容?這也包含對私營網路連線服務商要求配合。 (0-4分)
- 非技術手段,如司法或法外措施 - 如何地管理規範網路內容刪除的程序(不管為事前或發表後)?
- 政府官員或其他有力的政治人物怎麼逼迫綱網路新聞媒體在報導中排除某些消息?
- 網路供應商和內容架設者是否要對用戶利用他們提供的服務技術所傳輸的資訊負擔法律責任,或是被要求需審查用戶讀取和傳輸的內容?
- 網路供應商或內容架設者是否會因第三方利用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技術發表意見而自己遭到起訴?
- 限制網路資訊內容的透明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有獨立的申訴程序? (0-4分)
- 有無國家法律、獨立監督機構和其他民主問責程序,來確保限制某些內容的決定與所述目的合乎比例? -(在公共政策層面和審查發生時)政府當局是否公開說明哪些內容遭到封鎖或刪除?
- 除國家公開承認封鎖的內容外,是否更多的類型與內容也遭到國家審查屏蔽?
- 對於發現製作內容受到審查的當事者,是否有獨立的申訴途徑?
- 網路記者、評論員和一般用戶的自我審查 (0-4分)
- 網路記者、評論員和一般用戶是否在使用國營網路媒體、私人網站或社交媒體時,廣泛地先行自我審查?
- 是否有未明說“潛規則” 阻止網路記者或使用者在 ICT 時無法表達某些意見?
- 是否有些刻意避免的主題,因為其會明顯對作者造成傷害或被查禁?
- 政府或特定利益團體對於網路資訊內容的決定或操控程度與狀況 (0-4分)
- 政府官員或其他有權勢者是否會逼迫網路新聞媒體在報導中遵循特定的編輯指示?
- 當局是否發布關於網路媒體的官方指南或報導指令?
- 政府官員或其他人是否賄賂網路記者、知名部落客、網站所有者和服務供應商,或與之保持密切的經濟關係,以影響他們製作或主持的內容?
- 政府是否僱用或鼓勵內容供應商聘請人員在網路 BBS 和聊天室發表支持政府的評論?
- 國營或黨派所擁有的網路與傳統媒體是否主導著網路新聞風向生態?
- 是否因經濟限制,對用戶發佈內容或網路媒體的財務持續能力造成負面影響? (0-3分)
- 必須與政府官員維持良好關係,網路媒體或網站服務提供商(例如搜索引擎、電子郵件應用、部落格主機平台等)才能取得商業成功嗎?
- 服務供應商若拒絕遵照國家強制指令限制內容,是否會對其財務產生負面影響?
- 國家是否限制網路媒體接廣告或投資,特別是來自國外的廣告或資金,還是會限制廣告商不能和當局眼中釘的網路線媒體或服務商開展業務?
- ISP 管理用戶的網路流量和頻寛可用的透明程度,不會因通訊內容/來源等因素差異對待使用者或製作者(即尊重“網絡中立性”) ?
- 用戶使用免費或低成本的部落格、虛擬主機等服務的狀況,好讓他們可利用網路表達自己的觀點。
- 儘管政府限制對某些內容,但資訊供應依然表現強健,公民可獲取各種觀點意見 (0-4分)
- 儘管當局限制資訊流動,人們是否能夠透過互聯網或簡訊取得本地和國際新聞?
- 公眾可否隨時訪問獨立、平衡觀點的媒體與網站?
- 公眾可否取得代表各式政治和社會觀點的訊息?
- 網路媒體和部落格如何地代表了社會不同利益,例如社區組織或宗教、種族和其他少數群體的網站營運狀況?
- 用戶使用代理服務和其他方法來規避國家審查的情況如何?
- 在不受政府限制下,個人可成功利用互聯網和其他ICT技術收集資訊與社會動員的狀況如何,尤其在政治和社會議題方面? (0-6分)
- 線上社群如何關心政治課題,包括檢討政府政策、監督官員腐敗或其他權勢者行徑。
- 網路通訊工具或社交網站(例如Twitter,Facebook)如何被用在政治組織手段,包括離線的現實活動?
- 行動電話和其他 ICT 是否成為新聞傳播和政治組織的媒介,包括傳播遭禁的話題。
- C. 侵犯用戶權利(40):衡量對網路活動的法律保護和限制監視; 隱私; 和在線活動的影響,如法律起訴,監禁,人身攻擊或其他形式的騷擾。
- 憲法或其他法律是否包含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條款,與其落實狀況? (0-6分)
- 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 有專法保護網路表達形式?
- 網路記者和部落客享有同傳統媒體記者一樣的權利和保護?
- 司法部門的獨立性。最高法院、法務部長等高級別的司法機關對自由表意的支持態度?
- 私人或國家對網路活動、網路記者、部落格作者或其他公民犯下罪行,會發生有罪不罰現象?
- 法律是否對網路活動課以刑事處罰或民事責任? (0-4分)
- 有針對網路活動定罪的具體法律,如發布或下載資訊、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等行為?(注意:這不包括散佈有害內容的立法,如兒童色情或惡意黑客攻擊等活動)
- 法律有無限制網路或手機簡訊傳送的內容形態,例如有關種族或宗教、國家安全或其他敏感話題的通訊?
- 網路自由之限制予以嚴格定義與節制,使其合乎法定目標的比例?
- 以含糊不清的刑法典或安全法規套用網路相關的通訊活動?
- 網路誹謗官員或國家是否會被處罰?
- 如果國內讀者訪問的服務位於國外,國家可起訴他國的內容服務提供者嗎?(即“誹謗旅遊”)
- 有人因在網路上傳播或獲取信息(特別是在政治和社會問題上),而遭執法機關的拘留、起訴或制裁? (0-6分)
- 作者,評論員或部落客是否因在網路發表東西而被關押或遭法律制裁?
- 公民因訪問網站、下載資料、通過電子郵件或簡訊傳輸資訊而被監禁、要求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制裁?
- 缺乏獨立的司法制度或其他法治侷限是否阻礙網路通訊案件的公平訴訟?
- 個人因網路活動(包括為線上社群的會員)而被綁架或任意拘留?
- “不負責任的新聞報導”或“謠言販賣”是否會受到處罰?
- 網路記者、部落客或其他人是否經常因誹謗(包括“誹謗旅遊”)而被起訴、監禁或罰款?
- 政府限制匿名通訊或要求用戶註冊? (0-4分)
- 網站所有者,部落客或用戶是否需要向政府註冊?
- 用戶能夠線上發表評論、匿名購買手機或者政府要求申請手機時需使用真實姓名登記?
- 禁止用戶使用加密軟件來保護其通信嗎?
- 有法律限制使用加密和其他安全工具,或授予政府獲得加密密鑰和演算法之權限?
- 在無司法或其他獨立監督下,國家對網路活動進行監控,包括系統化地保留用戶流量數據的情況如何? (0-6分)
- 當局定期監控網站、部落格、聊天室或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的內容?
- 限制數位媒體用戶隱私,是否與所述目標符合比例,且有透明、可提出投訴救濟的獨立程序?
- 如果司法機構具獨立性,有適當程序由司法監督相關遵循的程度?
- 若司法機構缺乏獨立性,有無另一個獨立的監督機構來防止監控技術被濫用,其不受政府干預地履行其職責的範圍?
- 網路監控所攔截的內容是否為法庭所接受,有無被用於在言論自由案件中對用戶加以定罪?
- 數位科技供應商者被要求怎麼協助政府監測用戶通訊? (0-6分) 下列供應商各自獨立評分 6a. 網路連線服務商(ISP)和網路骨幹服務供應商(0-2分); 6b. 網咖和其他可供民眾使用網路的商業體(0-2分) ;6c. 手機公司(0-2分)
- 連線接取商被要求監控用戶並向政府提供有關其網路活動的資訊(如技術攔截或通過人工監控,例如在網咖要登記註冊)?
- 連線接取商會因未執行此操作被起訴?
- 國家試圖通過不太正式的方法(如所謂「行為準則」)來控制連線接取廠商?
- 政府無須合法程序即可取得用戶相關資料?
- 部落客、網路使用者、網站或其身家財產是否受到國家當局或其他行為者的法外恐嚇或暴力傷害? (0-5分)
- 有人因其網路活動(包括參與線上社群的會員),而被謀殺、毆打、騷擾、威脅、酷刑或限制行蹤?
- 武裝民兵、組織犯罪分子、叛亂團體、政治或宗教極端分子或其他組織經常瞄准網路評論者?
- 網路記者、部落客或其他人因此被迫逃離該國或躲藏起來以避免受到攻擊嗎?
- 網咖或網路評論員的住處成了攻擊目標或被沒收、破壞,以報復其網路行為和表達的意見?
- 網站、政府和私人實體、ICT用戶或服務提供商是否遭受廣泛的“技術暴力”,包括網路攻擊、黑客攻擊和其他惡意威脅? (0-3分)
- 金融、商業和政府等機關遭受重大針對性的實體網路攻擊(例如網路間諜、數據收集、DDoS攻擊),包括來自國外的攻擊?
- 由於網路攻擊,特別在政治敏感時期,境內的反對派或民間社會團體的網站被迫暫時或永久關閉。
- 網站或部落格因發布某些內容(例如政治和社交主題),遭到針對性技術攻擊報復?
- 有無法律和政策來預防和防範網路攻擊(包括境內非國家行為者發動的系統攻擊),這些法令措施有無好好執行?
上述這 21 道問題,各自有不同的權重給分比例,而得分越高的國家,其網路自由的程度也越糟糕,故總得分在 30 以下者,屬網路自由國家,31-60 為部份不完全自由,而 Partly 「及格者」61-100 則為網路不自由國家。我自己依照這些問題為台灣的網路基礎設施與法律管制狀況打分數的話,應該還是可以把台灣列在「網路自由」國家吧。